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3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41994********,蒙古族,专科文化,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店店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镇**街**巷**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该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店店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2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4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在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店(以下简称**店)工作期间,在**公司无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无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以投资消费返利,送赠品为诱饵,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宣传单和亲自接待、讲课、宣传、介绍等方法,自己和组织员工为**公司在社会上招收向该公司投资的会员。经查,被告人龙某某提供自己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用于收取会员投资款合计人民币14955377元,然后将上述款项转给沈阳**公司总部的财务人员程某某和白某。目前查明的投资人的投资额共计8036918元,已经返还合计3319844元。另查,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吸收的公众投资存款额4234470元,已经返还1664815元。被告人龙某某得到会员投资提成款20余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6万元,用于向**公司投资4万余元,余款被其日常生活消费。被告人刘某某得到会员投资提成款2万余元,此款被其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会员章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咨询服务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会员取货单、银行查询单及银行流水明细、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咨询服务部工商注册查询记录等;
2.被害人赵某某、孔某某、秦某某等85人陈述;
3.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刘某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 海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8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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