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8日,被告人杨某甲、龙某某及杨某乙、李某某一起到**酒店,龙某某用其身份证登记开设**房,房费由杨某甲支付。当日晚上杨某甲、龙某某、罗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等人在该房内轮流吸食毒品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附:
1.被告人龙某某、杨某甲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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