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镇**组,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经德惠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与德惠市国有林总场就涉案地块存在民事纠纷,其在明知经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涉案地块归国家所有的情况下,在德惠市国有林总场菜园子管理站根据国家清收造林政策在德惠市菜园子镇镇江村唐家坨子屯房后林场地里,种植人工杨树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4月25日、4月29日,伙同妻子陈某某将已种植的人工杨树损毁。其中4月24日损毁约1000株、4月25日损毁约7000株,林场发现后于4月26日组织重新种植,龙某某夫妇于4月29日凌晨又将重新种植的人工杨树损毁。经鉴定,29日被损苗木为人工杨树,被毁苗木面积3.8817公顷,被损毁0苗木总株数8626株,价值22,428元。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讯问光盘、现场视频、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陈某某因不满民事判决,故意毁坏栽种好的树木,两人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侠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两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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