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国,上海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1,男,196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锋,北京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2,女,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孟某3,男,195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孟某4,女,1952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孟某5,女,195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孟某6,女,1950年3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孟某1、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孟某6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某某撤诉处理。
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龙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陆建敏
书记员:林乔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