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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786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25日,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赣E8****号低速货车从茂名市电白区**往**方向行驶,13时行至G***线电白区**镇*****大转盘时,碰撞前方同方向由邹某某无证驾驶的粤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经电白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被告人龙某某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茂名市公安局检验鉴定,邹某某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水清

                              二0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龙某某现押于电白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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