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万载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3日被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龙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17时20分许,无证驾驶赣C9****小型普通客车在株铁公路万载县**镇**村**组路段,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龙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前往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部分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说明、收条、龙某某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万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电话:1387056****。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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