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宾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因生活琐事与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持锄头将杨某某挖伤。经鉴定:杨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再平
检察官助理:何紫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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