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8200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安东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20时,被告人龙某某和其表叔(真实身份不详,未到案)、其堂哥勇某某在惠阳**村**百货门口,和被害人黎某某喝酒和打台球,随后四人来到勇某某的住处(**村**超市**号)打扑克。期间龙某某和黎某某因打牌问题发生口角,次日1时30分左右被害人黎某某生气离开现场,被告人龙某某跟在其身后,在出租屋附近龙某某捡到一根长约1.3米的木棍,殴打被害人的头部和腿部,被害人被殴打倒地,其表叔见状从楼上下楼阻止龙某某未果,被告人龙某某继续用木棍殴打被害人,后木棍断成两截,其又拿起路边一块石头意图砸被害人未砸中,继续用断成两截的木棍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头部、脸部、手部、腿部身体多处受伤流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1时49分接田某某(被害人亲戚)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龙某某抓获,并现场缴获涉案物品木棍一条(为两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耿忠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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