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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故意伤害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31968********,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新乐镇**村**组**号,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晚上22时许,在焦作市马村区文昌路“金益翔”饭店北侧“汇金商贸”出租房内,被告人龙某某酒后感觉在晚上吃饭喝酒期间被同室工友被害人雷某某看不起自己而越想越气,后趁雷某某躺在床上休息之机,到厨房内取一把菜刀朝其胸部砍了一刀,致其受伤。后龙某某明知罗某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害人雷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龙某某及家属赔偿25000元,表示希望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雷某某收到龙某某及家属赔偿25000元,表示希望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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