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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等人容留卖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某某,女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万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辛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龙某某、辛某某在万载县株潭镇九口塘公园后面租用一套民房,供龙某某本人从事卖淫活动,龙某某又先后容留李某某、丁某某二人在该民房内从事卖淫活动,辛某某负责望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李某某等人手机微信提取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丁某某、龙某某、曾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龙某英、辛某某本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辛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龙某某、辛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龙某某、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龙某某、辛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来生

检察官助理:欧阳枚子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龙某某现羁押在宜春市看守所,被告人辛某某现羁押在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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