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东)区红某路1160号。负责人:杨晓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邵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信用卡逾期本息金额24454.52元(数据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剩余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欠款之日止,以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某于2013年6月在我行申请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10000元,卡号XXX,担保方式信用担保。被告王某于2015年8月持卡消费后一直未履行还款责任,多次催收均联系不到被告,其工作单位查无此人,所经营的店铺现已停业。2015年9月开始王某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现已为空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不能提供被告王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红某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