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向华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程华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赫文,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SPORTSPOWER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ChenJunchu。
原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升宝健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被告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5月7日,被告浙江九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5月10日,原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龙泰(江西)运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商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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