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士林,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周成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于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74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对此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0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毅、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的PS销19-05-022号《合同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671,451.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671,4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双方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编号为“PS销19-05-022”的《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苯酚90吨,合同总价670,500元。合同签订当天及6月4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了448,400元及224,200元货款,但被告其后表示无货可供。2019年6月2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应向原告退还货款671,451.50元,因此前被告账上仍有货款余额,故对账后金额高于案涉合同金额,但被告之后仍未退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陈述的基本事实,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671,451.50元,因公司经营突然恶化,所以没有按约供货;利息损失不同意支付,由法庭依法判决。
  综合分析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意见,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2019年5月31日,原告(作为需方)与被告(作为供方)签订一份编号“PS销19-05-022”的《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单价7,450元的苯酚90吨,合同总价670,500元,还约定“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解决”。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付清了全额货款,但被告未履行交货义务。同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往来对账单》,载明被告结欠原告671,451.50元货款,被告在该函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之后,因被告未供货亦未还款,致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供货,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并无异议,则案涉《合同书》依法可予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经其确认数额的货款并偿付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PS销19-05-022”的《合同书》;
  二、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货款671,451.50元;
  三、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671,4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4.50元、财产保全费3,877.30元(原告龙游县红云化工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被告上海浦顺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戴正上

书记员:陈慰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