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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与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史朗(TANAKASHIR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皓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盃公司)与被告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绚素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2019年5月6日,被告绚素公司对原告龙盃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龙盃公司与绚素公司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龙盃公司和绚素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均予以免收。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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