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劼,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皓明,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中史朗(TANAKASHIR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良全,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15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在本案中解除对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龙盃技贸(深圳)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8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绚素(上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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