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齐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齐慧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强。
原告龙齐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展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龙齐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齐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龙齐会展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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