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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仁华与曹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仁华,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曹振,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寨红,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仁华与被告曹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龚仁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偿还欠款人民币16万元(以下币种同),并追加违约金2万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多年的房客,在上海宜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鑫公司)任中华路门店经理之职。2016年,被告多次向原告推荐宜鑫公司相应的资产管理项目。基于对被告的信任,也为了支持被告的工作,原告分多次向宜鑫公司投资了170余万元。后因宜鑫公司营运问题无力偿还导致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事发后,被告向原告承认其存在过错,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并于2017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从2018年开始每年1月-10月每月还款4,000元,直至还清16万元为止;借款期间不产生利息,若逾期还款,原告可追加违约金2万元。但事后,被告仅履行了三个月,之后即以各种理由延期。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振现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原告龚仁华也已登记在该案的受害人之列,故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龚仁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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