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伟芳,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洪鹏,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伟忠,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菊萍,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龚伟芳与被告龚伟忠、张菊萍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承认自己虚假签字、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伟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龚伟忠自愿负担。
审判员:陈 洁
书记员:郭礼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