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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俊与王萍、郑海科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俊,男,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代理诉讼人:郁文彪,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萍,女,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郑海科,男,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龚俊与被告王萍、郑海科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龚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于2018年11月19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宏慧

书记员:周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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