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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凌燕与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凌燕,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滔,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勇,执行董事。
  原告龚凌燕与被告上海偲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龚凌燕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凌燕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  蓉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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