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力,女,1974年2月9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玥,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顾菲菲。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力与被告上海心全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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