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国胜,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女。
被告:秦桂花,女,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龚立欣,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龚国胜与被告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桂花、龚立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国胜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