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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国胜与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桂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国胜,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艳,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奚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女。
  被告:秦桂花,女,195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龚立欣,男,198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龚国胜与被告上海新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桂花、龚立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国胜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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