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张某某诉被告上海安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某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龚某、张某某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张某某撤诉。
原告龚某、张某某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3.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11.96元,由原告龚某、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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