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烟台鲁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金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琼,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烟台鲁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龚某某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3元,减半收取计886.5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 霞
书记员:余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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