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建业,男,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任国强,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於斌,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李雯,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宏鸣,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华,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涧炯,男,200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358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四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季涧炯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商城路支行银行账号的查封(账号XXXXXXXXXXXXXXXX)。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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