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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姚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文德,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营房村XXX号第3幢147室。
  法定代表人:姚某。
  被告: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上海博绍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姚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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