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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慧与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慧,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贇春,上海首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云生,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龚慧与被告唐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贇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云生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2018年6月21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10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18年9月20日前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唐云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今借到龚慧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周转,并于2018年9月20日前归还,由借款人唐云生签名”。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10万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归还。故原告涉诉。
  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等,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云生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慧借款10万元。
  二、被告唐云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龚慧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唐云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菊娣

书记员: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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