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振宇,男,1973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世康,上海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
原告龚振宇与被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龚振宇于2018年11月26日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吉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且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振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菲菲
书记员:高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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