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晓明,女,197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益顿,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春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能造,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
被告:纳海水产养殖(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郭能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海得宝水产苗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于乃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台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郭能造,执行董事。
以上四名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晓明与被告郭能造、喃嵘水产(上海)有限公司、纳海水产养殖(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海得宝水产苗种有限公司、上海台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郭益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20年5月6日,原告以已经与六名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晓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0元,减半收取为13,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姚 蓉
书记员:吴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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