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晴,女,1991年6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孙薇,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王涛,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子龙,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龚晴诉被告王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孙薇、陆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子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晴诉称,2018年8月28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40万元,月息2%,借期2个月。因被告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被告王子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8月28日,被告因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40万元,被告出具借条一份明确:今向龚晴借款40万元,承诺两个月归还,月息2%。该借条被告按原告要求用手机拍照后微信发给了原告。原告遂于同年8月28日、29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被告计40万元。因被告未能按约还款,致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条、转账凭证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支付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龚晴借款4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20元,减半收取4,310元,由被告王子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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