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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某,男,1970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雨思,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女,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对原告龚某与被告丁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沪0115民初896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沪0115民初896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第一行及第四页第一行的“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富荣华园”应补正为“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富荣花园”。

审判员:袁蕴玉

书记员:金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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