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赛,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业,上海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1,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钱某2,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颖,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钱某1、钱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继承人钱士生尚有其他继承人未参加诉讼为由,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龚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计3,7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 京
书记员:刘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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