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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侵犯公民信息案起诉书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曹市**村**,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园**。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黄冈市公安局于同日执行。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龚某某与龚某、李某胜、张某(上述三人另案处理)团伙通过虚假贷款网站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售卖给他人。该团伙中,以龚某为主负责通过虚假贷款网站后台下载公民个人信息,龚某安排龚某某负责操作百度推广账号进行虚假贷款网站的推广、管理贷款网站后台、下载公民个人贷款信息进行销售;龚某某、李某胜、张某负责非法获利的取现,并且也各自联系客户,进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期间,被告人龚某团伙在曹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5000余条,销售给他人25万余元;在陈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000余条,销售给他人20万余元;在李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4000余条,售卖信息16万余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被告人龚某团伙存储介质内公民信息22875条。该团伙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5000余条,违法所得6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2,勘验检查笔录;3.被害人杨某某、童某某的陈述;4.视听资料;5.证人侯某某、曹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俊

检察官助理:戎玉栋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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