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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危险驾驶案起诉书_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78********,汉族,本科,中共党员,任宜城市龙头街道党工委**,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饮酒后驾驶“鄂F****2”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宜城市区襄沙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西街口至楚都巷中间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民警遂将龚某某带至宜城市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龚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3.23mg/100mL。2020年10月22日民警向龚某某告知检测结果后,龚某某于2020年10月25日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民警又于2020年10月29日将查获当晚提取的龚某某备用血样,送至由龚某某所选的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从送检的龚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5.49mg/100mL。2020年10月31日民警向龚某某告知第二次的检测结果,龚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龚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宜城市委组织部文件等书证;2.证人梅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光盘7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庆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27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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