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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21982********,汉族,初中文化茶农,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景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晚20 时41 分许,被告人龚某某酒后驾驶闽HG****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天心街往景区方向行驶,行经武夷山市高星公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5mg/100ml,超过国家标准GB19522-2010醉酒标准阈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悦

二〇一九二十八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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