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月**日**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霸州市南孟镇东粉营村龚广卫生室门口因琐事将戴某某打伤,致使戴某某右眼钝挫伤,右眼房角后退,右眼眶壁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娈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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