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要检一部刑诉〔2020〕Z2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88********,四川省威远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村一出租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高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因事前与广西森、阿牛等人发生矛盾,在酒后误以为被害人冉某某位于高要区金金利镇**大道**号的“**士多店”是广西森等人所开,伙同其朋友去到“**士多店”,将店内的冰柜、麻将机、茶几等物品砸烂。经肇庆市高要区发展改革和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烂的物品总损失价格为9581元。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冉某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冉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古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继锋
检察官助理:梁森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龚某某,现住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8*******。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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