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环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龚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46********,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住湖南省临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临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自2020年1月22日至2020年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4月5日)。
临澧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龚某某利用手抓、捕鸟器捕获和丝网网捕的形式多次猎捕鸟类,共计捕获鸟类9只,其中5只于案发当日在犯罪嫌疑入龚某某家中现场查获,4只己被其卖入餐馆食用。经鉴定,龚某某猎捕的5只鸟类活体为山斑鸠2只,珠颈斑鸠3只,均属于中国“三有”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澧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龚某某主观上有知晓禁猎期的可能性,不足以证明其有在禁猎期用禁用的方式打猎的故意。本案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物品鸟笼2个、铁笼1个、竹篙1根、丝网1张由临澧县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