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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3********,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承德市隆化县***号,2016年因吸毒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龚某某多次以做生意和朋友借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郎某某人民币241700元,龚某某将上述钱款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剑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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