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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1与上海凯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康可芯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某1,女,201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龚2(系原告之父),住同原告。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原告之母),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华路XXX号一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庄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可芯,女,201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康培强(系被告康可芯之父),住同被告康可芯。
  法定代理人:蔡佩勤(系被告康可芯之母),住同被告康可芯。
  被告:康培强,男,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康可芯。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佩勤(系被告康培强之妻),住同被告康可芯。
  被告:蔡佩勤,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康可芯。
  原告龚某1诉被告上海凯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贝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经申请追加康可芯、康培强、蔡佩勤为本案共同被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龚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琎,被告凯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宇,被告蔡佩勤(暨被告康可芯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康培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3.1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8,900元、鉴定费9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3月起进入被告凯贝公司开办的日托及晚托(8时至19时30分),一个班有两名老师、两名保育员,学生由10个增加到了30个。2018年5月29日,原告在教室吃完饭后自由活动,原告走过去看3岁半的同学康可芯的玩具,伸手摸了一下,康可芯就推开原告,一把抓起原告的手咬了一口,原告哭了,几分钟后被人抱走。当月,原告母亲接原告时发现原告再次受伤便与老师发生争执并报警,此后双方协商由凯贝公司安排原告去了另一家早教机构过渡一个月。原告认为,原告被康可芯咬伤,康可芯方应承担责任。凯贝公司缺乏教育资质,非法营运,其他门店也有孩子受伤的情况。事发时在有两名老师、一名保育员的情况下还导致原告受伤,管理缺失。事发当天,原告打车来回,此后复查过,但无法提供就诊记录。原告父亲为驾校教练,月工资5,000元,因本案事件请假两周,扣款3,000元,原告母亲当时就职于东方航空公司,月收入7,000元,因请假两周扣款3,000元,故主张护理费6,000元。此后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的医疗费金额由800元调整为23.10元。原告提供父母的工资证明,表示原告父亲实发工资至少2,900元/月,因本案事故扣发过工资,但证据材料无法提供,原告母亲在事发后更换过工作,新单位的工资收入6,000元/月。因此,以父母二人护理一个月的标准主张护理费8,900元。
  被告凯贝公司辩称,原告就读的班级约15名孩子,班级教室40平方米,配备主班主任、副班主任及保育员各1人。当天午饭后学生在教室内玩玩具,主班主任出去扔杂物,另两人在搬桌椅收拾。在相距5米左右的地方,原告伸手抢康可芯自带的玩具时被康可芯咬了右手腕,出了一点血,有牙印,老师为原告做了冰敷并予以安抚,原告情绪正常,原告家长来接时告知了孩子间有争执,原告家长询问了情况,此后还查看了监控,均未提异议,只是要求将原来的按季支付费用改为月付。第二天,原告依然上课,直到6月1日因疱疹性咽喉炎请假休息,恢复后也上学,其间还在凯贝公司的原加盟店免费托管过2个月,2019年4月凯贝公司不愿再接收原告。被告认为,本案冲突是突发事件,该公司已尽到管理责任,事发后,老师立即将两个孩子分开,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了处理。原告父亲一直投诉举报,但该公司有教育领域的咨询资质,合法经营并持续营业,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原告伤势轻微,正常上学,无需父母请假全天候看护,故不同意赔偿。
  被告康可芯、康培强、蔡佩勤共同辩称,被告蔡佩琴于2018年1月与凯贝公司签定合同担任该公司销售,同年3月女儿康可芯至凯贝公司江晖路的早教点入托。事发当天午饭后,保育员与一名老师在搬桌椅,背对着孩子,康可芯在护栏处玩,把自己带来的玩具塞在护栏里,原告跑过去将康可芯的玩具拿在手里,康可芯看到后将玩具抢了回来,咬了原告一口,原告哭了,老师第一时间问了情况后带原告冰敷。当天,蔡佩琴在外开会,得知情况后电话联系了原告家长表达歉意还帮助照看原告。事发后原告正常上学。因原告家长在大众点评上给了差评,经协商,原告被安排至其他点的加盟店免费托管了两个月。故康可芯方仅同意支付医疗费、交通费,其余费用均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龚某1、被告康可芯原均在被告凯贝公司经营的江晖路早教点就读。2018年5月29日,原告在该早教点内被康可芯咬伤,当日就诊,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予以药物治疗,实付医疗费23.10元。次月30日,原告父亲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江镇派出所报案,民警到场了解到:原告此前在江晖路XXX号XXX楼凯瑞宝贝早教中心被早教点的孩子咬伤右手臂,当时现场有两名教师及一名保育员,考虑到要继续在早教点就读原告家长当时未报警,现为调取当时监控报警,早教点表示时间太长监控已覆盖。事发后,经双方协商,原告曾短期免费托管于其他早教机构。2019年4月2日,原告父亲再次报警称凯瑞宝贝早教中心陈立峰向其发微信表示两人已结仇。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原告仍在被告早教机构就读。因交涉未果,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凯瑞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庭审中,原告提供了原告父亲2019年2月及原告母亲2019年6月的工资证明。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损伤后的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意见为:原告右腕部等处因故受伤后护理15日,无需补充特殊营养。原告支付鉴定费9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接报回执单、就医记录、企业信用信息、通讯记录、收据、合同、门诊病人费用报表、工资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被告凯贝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被告康可芯方提供的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告系在幼儿看护机构内被同学咬伤。根据涉案幼儿的年龄及认知水平,对相应行为准则、冲突应对、行为后果等均难以辨别,看护机构应给予充分照料与必要保护,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但凯贝公司工作人员既未密切关注幼儿活动状况,予以正确引导,亦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幼儿的危险举动,对原告受伤负有责任。考虑到原告伤势系康可芯的行为直接导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幼儿的家庭教育亦不可缺失。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及当事人对费用承担的相应意见,本院确定由被告康可芯方赔偿原告医疗费23.10元及交通费50元。原告提供的工资证明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监护人确因陪护原告产生实际误工损失,且金额过高,故本院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应赔偿标准确定由凯贝公司赔偿护理费750元。鉴定费900元由三方均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凯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某11,050元;
  二、被告康可芯、康培强、蔡佩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龚某1373.1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凯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康可芯、康培强、蔡佩勤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少君

书记员:钱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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