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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1与龚某2、张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某1,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2,男,1958年5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1,女,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龚某1诉被告龚某2、张某1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攀、被告龚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1诉称,被继承人高某某生有三个子女,张2、龚某2、龚某1。张2于2009年10月3日死亡,生有一女张某1。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是被继承人高某某动迁分得的房屋。高某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由龚某1继承。2015年3月25日,高某某去世。原告起诉要求继承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
  被告龚某2辩称,原告诉称是事实,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1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高某某是原告龚某1、被告龚某2的母亲。高某某还有一子张2于2009年10月3日报死亡,系先于高某某死亡。被告张某1是张2的女儿,被告高某某的孙女。2012年10月,高某某原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努力村后浜头XX号动迁,安置取得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2013年7月1日,高某某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其死亡后,属于高某某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由龚某1一人继承。2015年3月25日,高某某死亡,原告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公证遗嘱、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动迁户情况认定表、商品房供应单、不动产登记簿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本案被继承人高某某是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安置人,对该安置房屋享有房屋产权,高某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公证遗嘱,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龚某1继承所有。被告龚某2对此亦确认无异。被告张某1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龚某1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40元,减半收取计11,520元,由原告龚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文龙

书记员:王  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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