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1,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月宝,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2,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3,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某4,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诉人龚某1与被上诉人龚某2、龚某3、龚某4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龚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龚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 伟
书记员:郑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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