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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王某善、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世(系原告同事),男,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上海市虹口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王某善、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龚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建萍

书记员: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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