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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洋孙与王维善、熊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洋孙,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世(系原告同事),男,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维善,男,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上海市虹口区江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晓俊,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龚洋孙与被告王维善、熊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12日,龚洋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龚洋孙撤诉处理。
  

审判员:戴建萍

书记员:杨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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