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海林,男,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徐建芳,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龚奕宸,男,200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丁晓春(系龚奕宸父亲),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龚奕博,男,201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丁晓春(系龚奕博父亲),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川,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青安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邵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林,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诉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和龚奕博的法定代理人丁晓春及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孙其栋到庭参加了诉讼。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和龚奕博的法定代理人丁晓春及上述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经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申请,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租金进行评估。经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燕婷,第三人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赔偿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雅路77弄崧泽华城宝龙商业广场3号1-2层10室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的租金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59,771元;2、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赔偿评估费15,7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7日,就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向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雅路77弄崧泽华城宝龙商业广场3号1-2层10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将系争房屋交房。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发现燃气未按照合同的约定通到厨房,导致餐饮功能无法使用;且公共设施通风管、消防管等从该房屋内通过,占用太多空间且安装渠道不合理,位置在屋顶居中又太低,严重影响房屋空间使用,造成感官严重压抑;楼梯走道被巨大的通风管占用,严重影响通行,以及二楼正厅窗玻璃爆裂等各种问题。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多次向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口头或书面提出修整要求,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表面敷行答应三个月内修整完毕。当地居委会也多次组织协调未果。2017年10月15日,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人,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月租金为30,525元。但是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整修义务,导致房屋无法进行餐饮经营,后案外人与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解除租赁合同,同时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赔偿案外人9万元损失。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直至2019年4月12日才将燃气按照合同的约定,设计并施工接通到厨房,故诉至本院。
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1、系争房屋已经验收及备案,不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系争房屋已经接通燃气,因为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将系争房屋的厨房位置发生变更,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将燃气设施接到新的厨房位置。2、即使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将燃气管道接通至厨房,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亦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改造燃气管道。3、并非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系争房屋无法出租,故不同意承担租金损失。退一步讲,就算是要赔偿租金损失,对租金损失计算方法不认可,系争房屋于2018年12月23日才办出产证,故计算日应当为2018年12月23日,且对该日之后的租金损失,亦不应当全部由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燃气改造工程费的0.5倍即18,334.50元进行赔偿。
第三人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述称,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向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燃气管道延伸,之后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设计、施工,现在已经完工。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支付费用36,669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7日,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乙方)与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第十七条约定,甲方交付的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50倍给予补偿。附件三约定厨房:设上水、排水管道、燃气管。
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将系争房屋交付给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交付房屋时,燃气管接至室内,但未至厨房。就系争房屋内燃气管未接至厨房,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多次与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沟通。2019年3月,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将系争房屋内的燃气管道延伸至厨房,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完工。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青浦燃气有限公司支付费用36,669元。
审理中,依据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申请,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上海百盛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的租金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租金单价3.52元/平方米/天,租金总额359,771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除双方的陈述外,另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发票、估价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当庭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均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民法原则。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将燃气管道接至系争房屋厨房,构成交付瑕疵,给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使用系争房屋造成妨碍。本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市场租金标准等因素,酌情认定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理应赔偿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损失50,000元。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对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主张的司法鉴定费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的损失50,000元;
二、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评估费1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932.80元,减半收取计3,466.40元,由龚海林、徐建芳、龚奕宸、龚奕博负担2,843.40元,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邸素琴
书记员:陈逸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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