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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爱芹与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爱芹,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
  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龚爱芹诉被告上海安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龚爱芹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爱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爱芹撤诉。
  原告龚爱芹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8.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9.2元,由原告龚爱芹负担。

审判员:周  欣

书记员:周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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