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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玲娣、龚嗣丁与杨月明、陆勤山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龚玲娣。
  原告:龚嗣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月明。
  被告:陆勤山。
  被告:陆磊。
  被告:陆欣雅。
  法定代理人:陆磊。
  原告龚玲娣、龚嗣丁与被告杨月明、陆勤山、陆磊、陆书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龚玲娣、龚嗣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玲娣、龚嗣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沈  群

书记员:缪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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