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琪,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南京市。
负责人:刘正林。
原告龚琪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龚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龚琪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龚琪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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