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女,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振华,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1,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某,女,1950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周某2,女,200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与被告周某1、张某某、周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审判员:马爱军
书记员:杨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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