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平平,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龚某某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龚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洪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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