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艳红,女,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飞,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尚品水果店,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经营者:王红旗,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关帝庙镇大王庄060。
被告:王红旗,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龚艳红诉被告上海市青浦区尚品水果店、王红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原告龚艳红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龚艳红负担。
审判员:陈菊芳
书记员:朱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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